关于印发《我校学术团体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各二级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挂靠在我校各专业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和有关学术组织工作的服务和管理,现将《我校学术团体管理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 我校学术团体管理有关规定 *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挂靠在我校各专业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和有关学术组织工作的服务和管理,充分发挥学术性团体在促进学术交流、推动科技进步与创新、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等方面的作用,更好地为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服务,促进学会的改革与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0号令)、《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挂靠学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我校,业务主管单位是省科协。挂靠我校的省级学会是在省级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会,各学会应按核准的章程自主地开展各项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条 我校科技处为本管理办法的执行机构,代表我校对各学会具体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监督、指导各学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本会章程开展活动; 协助业务主管单位对学会的年度检查、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换届改选等事项进行初审; 协助业务主管单位,督促各学会申报年度活动计划和工作总结; 掌握各学会的重大活动情况,主要包括换届改选、学术交流、对外交往、捐赠资助等; 对学会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及时传递相关信息; 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协助各学会组织相关学术交流活动与科普活动; 监督指导各学会的财务管理工作和学会的经济活动; 协助负责学会的党建工作; 协助负责学会日常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 第四条 各学会设独立帐号,学会的理事长或秘书长为本学会的财务负责人,科技处由一名有职业资格的专业会计人员代为管理学会财务工作,严格按照省科协对学会财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学会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省科协的财务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审计和年检,做好财务年报并于每年1月将上一年的财务收支明细报各学会财务负责人,经其签字确认后存档。 第五条 各学会换届和秘书长以上的领导人选的变更以及重大事项,要报科技处备案。 学会换届或变更法人代表时要进行财务审计,并向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我校教师参选学术团体常务理事以上职务的须由科技处推荐或批准。对于换届当选国家级学术团体常务理事以上职务者,学校资助个人参会所需费用。 第七条 学校鼓励广大职工根据自己的专业和特长,积极参加各级各类学会,积极支持我校人员在学会中担任职务,在国家级一级学会任理事以上职务者,学校给予相应奖励。 被批准入会或任职后,应及时到所在学院(部、中心等)进行登记,并报学校科技处备案。 对担任国家级一级学会理事以上职务,省级一级学会理事长职务者,有义务在卸任后推荐和支持我校相关学科人员担任相当职位,对贡献者学校给予相应奖励。 第八条 学校鼓励各学会主办、承办学术活动或进行科普活动,学校将从场地、人员、设施等方面予以必要的支持。各学会主办或承办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活动,根据经费预算情况,学校和所在单位将酌情给予一定的资助经费和后勤支持。 第九条 各学会组织的活动如需学校提供人员、设备、场地等支持的,须在会前向科技处提交书面报告,科技处经协调、安排后及时予以答复。 各学会应在活动结束后向科技处提交学术会议纪要等会议、活动资料。 第十条 各学会要认真执行本学会的学术工作(活动)计划,如期向省科协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活动)计划。 第十一条 各学会要对本学会的各项工作保存和积累档案材料,包括:筹备和登记时规定提供的所有文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正副本)复印件,团体、个人会员情况登记表,换届会议文件、机构改革、专兼职干部以及重要会议或活动的纪要、照片以及影像资料等。 第十二条 科技处对各学会的组织建设、学术活动、日常工作、学会改革等内容进行考核并以简报等形式在校内公布。 第十三条 各学会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以上各项内容凡涉及经费资助及奖励的,均限于校本部及东、西校区,其他财务独立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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