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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我校学术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各二级单位:
   为了促进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气氛,追踪学科发展新动态,提高学校的教学和科研水平,加强学术活动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现将《我校学术活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
 我校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条 为了促进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气氛,追踪学科发展新动态,提高学校的教学和科研水平,加强学术活动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术活动是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予以高度重视并纳入各单位科研工作的总体计划当中,并有专人负责督促落实。
 第三条 学术活动的内容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一致;要紧密结合学校的科研方向、学科和专业建设,注重介绍*新发展动态及新的研究成果。报告人对学术活动内容负有全部责任,不得发表不良言论。
 第四条 学术活动的主要形式包括学术会议、学术报告、学术讲座、(专题)研讨会、项目论证会等,内容包括文献综述、开题报告、研究进展报告、学科动态和进展报告、课题研究和科研成果汇报,举办新技术、新理论、新方法学习班和继续医学教育培训班以及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等。
 第五条 一般性学术活动由各单位(指学院、学会、学科以及各种形式的基地等)组织落实,全校性学术活动由主办单位承办,科研处协办并负责协调。
 在校生开展学术活动由学生处、团委负责组织落实,科技处负有指导、帮助和协调的责任。
 学校各部门要积极支持校内的一切学术活动。
 第六条 学校鼓励各单位邀请校外学者、专家来校进行学术交流。对于邀请本领域著名学者面向全校作学术报告的,学校将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第七条 由我校主办或承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以及影响较大的区域性学术会议的经费由申办单位具体筹措,科技处将根据会议的内容、规模、层次、影响度等,给予一定的补助并提供其它必要的支持。
 第八条 国际会议的外事接待工作由外事处负责,具体业务由有关二级单位或学会承办,科技处协办。
 第九条 教职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义务在本单位或全校范围内作学术报告:
   1. 主持国家级、部委级和省基金计划项目者;
   2. 从国外学习返校者;
 3. 在职教师攻读博士毕业者;
 4.凡被我校聘为博士生导师者,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院级以上范围的学术报告。
 第十条 参加国家级或国际学术会议所需经费,从参加者本人的科研经费中支付,无科研经费者如受邀进行大会发言,可在会前持会议通知或邀请函、参会论文向学校申请一定的资助。
 第十一条 凡主办或承办的有影响的大型学术会议,应由学校电教中心录像、存档。
 第十二条 校内各学科,尤其是各重点学科要建立每周一次或两周一次的学科内学术交流活动制度,并根据需要,邀请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三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在校生参加各种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要求研究生必须参加校内本学科点的学术活动。
 第十四条 科技人员在进行学术交流时,要严格遵守上级有关规定及《我校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凡有保密价值的科研成果在正式公开发表或申请专利保护之前,不得到公开学术交流场所进行交流。
 第十五条 除本学科内的学术活动外,学术活动应面向学校完全公开,承办单位须提前一天在校园内显要位置张贴海报,并在校园网上发布通知,以此作为申请学校经费资助的依据。同时要做好学术报告会记录,拍摄学术活动照片,并将有关资料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 各二级单位和学会等每月25日前将下月拟举办的学术活动计划报送科技处。计划内容包括:报告或研讨题目、主讲人(主持人)、参加人员类别和人数等,由科技处汇总后编制全校学术活动计划,并上网公布,同时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落实。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年报科技统计要求,每年需上报科技活动统计表,各单位需每年12月底向科技处填报学术活动情况统计表,内容包括到校外参加学术活动的名称、人次、交流论文情况,校内组织学术活动的名称、次数、参加人数等。科技处将每年以学院、学科等(以重点学科为主)为单位公布开展学术活动的情况,并作为该学院或学科等科研工作考核指标之一。
 第十八条 以上各项内容凡涉及经费资助及奖励的,均限于校本部及东西校区,其他财务独立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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